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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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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圆桌法庭”正式启用
作者:王凤梅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更新时间:2007-7-13 12:47:54

  今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圆桌法庭”正式启用仪式,这标志着上海法院开始正式综合审判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记者从同时召开的上海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工作推进会议上了解到,即日起,凡是一中院辖区内9个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也与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一样,单独立“少”字号案号,由专项合议庭或专人审判。案件上诉后,由一中院少年审判庭综合审判。
  圆桌法庭是高院2005年11月正式实施《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圆桌审判”方式操作规范》以来,继长宁、闵行、闸北、普陀法院之后,采用“圆桌法庭”方式审理涉少案件的中级法院。“圆桌审判”是少年审判庭设置的一种形式,是法院为了更好地查明犯罪事实,更好地进行庭审教育,而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的法庭形式。
  普通刑事审判庭的设置是法台式的,法官在上,被告人居下,控辩双方位于左右,体现的是一种庄重威严的气氛。少年审判庭设置是圆桌式的,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处一张圆桌,强调的是关爱与严肃并重的氛围。这种法庭设计有利于减轻未成年被告人恐惧与抵触的心理,有利于贯彻少年审判庭“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践表明,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是合适的,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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