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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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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民告官"可适用行政和解
作者:毛懿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7-4-6 8:45:00

     动拆迁程序没有错误,却让老年人搬到六楼,又没有电梯,出行带来很大不便。对于这类行政行为合法、但又确实存在合情合理问题的八大类“民告官”行为,上海法院将创建行政案件和解制度,主动做行政机关和市民间的“老娘舅”。
  “以往行政审判中,只有依法裁判或者和解撤诉,并没有类似民事审判中的民事调解制度。”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海棠表示,创建行政争议的协调和解机制有助于化解行政机关和市民间的矛盾。“有一幢楼已经造完了,但对居民住所采光产生了影响,有关部门审批时或许存在瑕疵。在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法官主动组织居民和有关部门双方和解,出具和解方案供双方参考,可以迅速消除行政争议。”
  张海棠表示,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做协调和解工作,提出协调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协调并提出协调处理方案,由合议庭作出积极回应和处置,还可以在必要时主动邀请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主持或参与协调。
  “为了保证和解协议的最后效力,法官可以不急于结案,而是及时跟踪监督协议履行的情况,防止因毁约或失信而导致循环诉讼。”张海棠表示,法官有责任尽力使案件结果处理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实现行政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006年上海法院妥善处理了大量的行政争议。由于协调后原告撤诉的行政案件达到30%以上,一些区县法院达到50%以上。
  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八大范围: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
  ●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或者其他以当事人生活、生存权益为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
●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资源环保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利益冲突,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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