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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联系方式: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5楼。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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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保底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李燕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7-6-20 10:33:14

    3 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
    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谨防上当受骗

    当前我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少量通过证券业代办转让系统(三板)交易、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转让、司法拍卖抵债外,缺乏合法的流通途径,导致非法交易活动有机可乘。齐奇介绍,非法交易一般通过未经依法核准、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反复性的特点。案例:
    2004年4月,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在美国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并设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新农业公司股票。
    同年5月,潘学成与陕西唐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公司设立海外公司,由必得利公司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协议签订后,潘学成指使韩枫以他人名义在美国设立王氏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其后,潘学成等人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资料,将所谓“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灌输给被害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截至2005年2月案发,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共骗得章美萍等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2000余万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被告人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韩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提醒:
    不要轻信他人的吹嘘而进行场外交易。

  4 信息披露不实风险
    恶意披露不实信息,谨防害人又害己

   证券市场因信息披露虚假以及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公司据齐奇介绍,近期法院已经受理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例: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虚增营业利润,将年度报告中的营业利润虚报为2800万元。虚假的信息导致大量股民投资该股,最后嘉宝集团被举报查处。彭淼秋等25位股民将其告上法院,称其虚假陈述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最终法院在征求各方同意后,原被告和解结案。
    提醒:
    投资者在投资时应该尽量警惕并关注、督促相关企业的信息披露。

  5  私募资金的法律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滞后,谨防混乱中潜在的风险

    “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齐奇表示,目前私募基金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且没专业的监管部门,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而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发生违法行为。

    6 证券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购买证券创新产品,谨防盲目入市

    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证券品种推出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然而,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运行机制和风险,对相关的市场规则也知之甚少,那样自身权益极易受损。比如权证,有的投资者不知道权证行权日和交易日之间的区别,在权证最后交易日前一天仍大量买进几乎已经成为废纸的权证。
    据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误的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超过70万元。
    案例: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高某等四人分别起诉认沽权证的发行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权证标的上市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案件。原告起诉反映,在权证到期日前的最后交易日分别买入该权证,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进行交易,导致原告全额投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将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权证的交易期限产生错误认识,造成投资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受理,正在审理中。原告如不能充分举证被告存在过错,将自担后果。另据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其他有类似情况持观望态度的投资者约30名。

    7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风险
    证券公司破产,谨防留下资金缺口

    2007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方证券公司破产还债案。该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目前法院已经向近80个债权人发送了宣告破产裁定及申报债权通知,并向40个债务人发送了上述裁定及偿还债务、交还财产通知。
    类似的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将涉及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风险处置过程,面临大量的个人投资者,这些自然人数量众多、分布广、债券形态复杂、利害关系直接,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在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过程中的风险自然也就成为目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风险。

   8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国债交易引发结算风险
    国债回购,谨防有去无回

    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于是,这些资金通过购买国债的合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来源“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国债回购业务中,由于客户无法直接监控证券公司席位上的交易情况,亦不审查单个客户是否同意进行回购,只要该账户已作过回购登记,客户持有的国债即作为质押品随时保证该席位回购资金的清收。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发生困难,往往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引发风险。
    目前,上海法院已经受理以等级结算公司为被告的案件30余件。

   ◇相关新闻

   私下买卖股票被骗了30万元

   早报讯日前,闸北区检察院批捕一股票类非法经营案的数名犯罪嫌疑人。
    事源2005年11月,上海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孙某、朱某等人向被害人曹某推销四川省成都市融达实业股份公司股票。由于黄某等人与被害人早就认识,且保证该股票将会到海外上市,到时候一定会获利颇丰,被害人便相信其所言,愿意购买10万股。
    由于该股尚未获准上市,黄某等人便以此为由,没有与被害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股权,而是与被害人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被害人以每股3.8元购买10万股融达股份公司股票。
    去年3月,被害人要求退股,孙某告知其未上市的股票不可退,只能转让,便将被害人名下的融达股票进行转让,得款38万。但是犯罪嫌疑人孙某谎称只得到9.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余款由孙某、朱某等人私分。
    我国法律规定未上市公司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股权,黄某、孙某、朱某在场外私下与人交易股票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据悉,黄某等人向他人推销的股票并不能保证上市,也不能保证一定收益,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其为公司推销股票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提成。杨云 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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