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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联系方式: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5楼。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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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保底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李燕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7-6-20 10:33:14

    针对目前牛气冲天、全民炒股的情况,今年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对证券市场进行了风险调研。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为期半年的调研结果,指出了“保底条款不保底”、“非上市股票”、“新证券类型”等八类证券市场最常见的风险,并提出五条建议防范风险。
    2003年至2006年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案件547件(其中高院、中院受理317件,占60%)。诉讼标的达101亿元,平均每案约1850万元。案件类型包括委托理财纠纷、国债回购纠纷、证券经纪合同纠纷、证券侵权纠纷、证券登记结算纠纷等五大类。证券公司做被告的占相当比例,高院、中院受理的案件中,证券公司为被告的234件,占73.4%,大多数涉及北方证券、闽发证券等风险券商。

  规避风险五点建议

    1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让公众投资者选择有证券资质的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和证券咨询业务等。
    2法院将加大证券违法犯罪的立法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立法研究,以便加大打击力度。
    3高院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健全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机制,积极防止证券公司风险累积和破产。
    4证券交易所本身也应该强化自律管理职能,进一步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优势。
    5高院建议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确保被处置证券公司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强化投资者的救济权,为投资者提供最后的保护。

     上海证券市场·数字

    截至2006年底,上海共有上市公司148家,约占全国的10%;
    证券公司法人机构15家,约占全国的16%;
    证券公司在沪营业部465家,约占全国的12%;
    基金管理公司28家,约占全国的一半,其中,中外合资基金公司16家,约占全国的56%;
    管理基金总规模1620.28亿份,占全国的26%;
    外资证券、基金代表处58家,占全国的一半多;
    截至2007年5月21日,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数量已达到851家,上市证券1120只,上市股票895只,股票市值已达135661亿元;
    上海证券市场累计融资达7064亿元。

1 委托理财的风险
    委托理财,谨防“保底条款”不保底

    “委托理财,保证年收益率10.3%”,面对证券公司这样的广告,很多投资者蜂拥而至。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该类保底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呢?法院的回答是,无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齐奇表示,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将认定这样的保底条款无效,投资者不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底收益而且有可能连本金的同期银行利息也无法拿回。

     案例:2002年7月18日,楼某与渤海证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渤海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事实上渤海证券未将楼某资金用于国债投资,而是擅自在楼某资金账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事发后,楼某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渤海证券却称股票交易系楼某自己所为,其交易结果应由楼某本人承担。最终虽然查清了渤海证券擅自下挂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事实,但法院仍只判决渤海证券返还楼某1000万元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支持。
    提醒:委托理财切勿任意泄露个人资料及账户密码。

   2 敏感类资金违规入市的交易风险
    公共资金违规入市,谨防危及国计民生

    敏感类资金包括社保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工会职工互助基金、信托资金、国企资金、教育基金、卫生基金、公用事业资金等。据统计,在上海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敏感类资金的运作问题。仅在高院、中院审理的317件委托理财案件中,涉及大型国企资金的有69家,案件标的近41亿元;涉及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资金和上海银行的贷款资金共25件,涉案标的16亿余元;社保基金2件,标的近1亿元,房屋维修基金案件1件,标的2.6亿元,工会基金2件,标的4500万元,教育基金1件,标的1600万亿元,公用事业单位5件,标的2亿余元。这些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关系到国计民生。但这类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亦缺少明细的规制,使得公共资金的管理机构的权力过大,客观上对其行为难以有效制约,造成公共资金使用问题上的监管缺失。如果券商有意挪用资金甚至进行犯罪,则造成的资金风险更是无法防范。
    案例:
    2004年1月,华师大委托银河证券代理国债投资事宜,华师大投资3000万元,银河证券保证委托本金不受损失,收益率不低于7%。后银河证券违约将资金用于买卖股票。同年7月,银河证券仅偿还投资资金1400万元及收益105万元。
    本案所涉资金系华东师范大学的教育资金,资金数额较大,华师大非常着急,担心这笔巨额损失如果未能及时追回,将引起学校教育工作的被动,所以向法院表达了希望司法调解的意愿,银河证券也有调解意愿,但表示资金流紧张只能分期还款。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银河证券全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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