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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联系方式: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5楼。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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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不还反称已过诉讼时效
作者:富心振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08-7-21 11:23:52

  因拖欠一笔工程款,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被周先生、奚先生告上法庭。诉讼中,该公司称没有人向公司讨要过工程款,目前诉讼时效已过。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周先生在二年诉讼时效内多次催讨工程款,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建设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5.4万余元及押金5万元。

  2003年10月,周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土方施工协议》,约定由周先生为该公司的一个项目进行挖土等施工。同年11月,周先生与奚先生成立合作管理小组,共同进行施工。2004年7月完工后,工程款结算为109万元,该公司支付73.7万余元后,拖欠35.4万余元及押金5万元。周先生、奚先生多次催讨未果,于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公司提出,周先生、奚先生施工完毕后,一直未向自己催讨上述工程款,诉讼时效已过。为此,周先生提供了2006至2007年间上海至绍兴的三张车票及绍兴至上海奉贤的车票。借用车辆的司机袁先生也到庭作证,证实周先生多次前往绍兴向该公司催讨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周先生所述事实基本一致,可以认定周先生在二年诉讼时效内多次催讨工程款,故建设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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