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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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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多出一幢三层楼 法院认为未改变平面布局
作者:周夏莹 蔡…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8-3-25 9:54:49

  小区原有的10幢高层住宅楼旁,多出了一个“小兄弟”。长宁区悦达花苑小区内建造的一幢三层矮房,成了小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部分业主认为,《预售合同》显示该房系“计划外”。开发商方面表示,他们有规划部门的审批,并不违约。
  位于武夷路上的悦达花苑小区有10幢住宅楼,与毗邻的居委会仅一墙之隔,但相互间并没有可通行的门。谁知,看似独立的两个部分,竟同属一家。悦达花苑小区业主丁先生和部分业主,此前仔细察看产权证的宗地图,有了一个意外发现———居委会所在地并非独立于小区之外,而与10幢高层住宅一样,同在红线范围之内。
  宗地图中显示,小区平面布局共有10幢楼,这幢仅3层楼高的“小兄弟”,在其中并没有标注。“业主对此完全不知情。”丁先生认为,开发商在小区内增建居委会办公用房,并未征求业主的意见。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不能擅自变更已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屡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业主将开发商上海悦达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记者在现场看到,居委会位于小区北侧的凸出处,与小区分隔在一堵围墙的两侧,从小区抵达居委会,须出小区沿旁边的小道步行3分钟。
  开发商方面认为,居委会用房作为配套设施,属于政府的要求,也是根据规划部门的审批来建造的,建成后通过验收并交付居委会使用,目前房屋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他们认为,合同中没有标注,属于疏漏而非欺诈,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要求小区的每个建筑都应当标记在平面布局图中,建造居委会办公用房并非改变小区平面布局,不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显示,双方在售房合同小区平面布局中仅简单地标明了主要房屋的示意图,对相关的公建配套等设施都没有详细标明。同时,房地产公司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位置建造居委会办公用房,并没有擅自改变合同附件所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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