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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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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物业费”,业主该不该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08-3-14 11:00:25

  背 景

  杨浦区某住宅小区的一期业主入住一年多了,但他们始终没能“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亭台楼阁,月亮湖畔”,更让他们郁闷的是,尽管小区现在只有一期业主入住,小区的二期和三期项目还没有完工,但他们交纳物业费时,却是按照一到三期全部入住的小区配置来核算的。

  对于现在交纳的物业费标准,作为一期业主的刘先生始终不能接受。他说,如今小区只入住了一期业主,保安和很多设施都只满足一期的规模,比如小区大门只有一个,小区内没有大型的绿化带等。也就是说,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很多配套设施,都要等到三期入住时才能配齐。然而,现在一期的业主却要按照三期全部入住时的小区规模及配套设施来交纳物业费,这实在不合理。

  “未来物业费”,小区业主该不该交?

  说 法

  本版聘请的“十大律师”之一、华东政法大学傅鼎生教授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向小区一期业主征缴的这种“未来物业费”,不具备合法有效性。

  按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中标后,应当按照投标书的价格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物业费征收的价格标准,并按批复后的结果执行物业费征收工作。但目前该小区的二、三期尚未交房,因此有关的物业费价格标准尚不具备征收的前提条件,不具有可行性。这意味着,现阶段物价部门给出的收费标准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具体收费标准还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另行约定。如果物业公司征收“未来物业费”的话,将出现服务与收费不能合理匹配的状况,并由此侵害到小区一期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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