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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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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IP话费达7万余元 疑是盗打拒绝支付
作者:李晓明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7-9-13 8:56:56

  本来正常情况下每月5000元左右的电话费,忽然升至每月5万元,多出的话费都是在公司非办公时间段打往了某非洲小国。于是,公司用户对这笔多出的电话费不予认可,认为是被他人盗打,拒绝支付,从而被网络通讯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了解到,网络IP电话因费用低廉而在实践中被广泛推广,因黑客破译而可能被盗打,从而存在产生异常话费的风险。那么,这笔异常话费的风险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日前,黄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承担部分话费。
  网络IP电话费猛增10倍
  被告是一家投资公司,由于工作需要与网通公司签订《中国网通IP长途电话服务协议》,其后一家网络通讯公司得到网通公司授权,取得IP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的经营资格。2005年1月1日,这家网络通讯公司成为被告投资公司的IP电话业务的代理服务商。2005年1月-9月,被告每月平均话费为5000元。然而,被告在同年11月16日收到的电信账单显示,被告10月份应付话费为5万余元,是正常平均话费的10倍,于是被告遂与原告交涉并停止使用IP电话。
  等到12月1日,根据开具的电信账单显示,被告的电话号码在11月1日至16日间又发生话费7万余元。投资公司对此难以接受,只认同其中的3300余元和4200余元系其通话产生。双方交涉无果,网络通讯公司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
  非办公时段未监控到人迹
  经查,产生于10月1日-11月16日的异常话费,其通话另一方所在地多为某非洲国家,而且大都是在投资公司的非办公期间拨打的。但是,根据保安公司出具的报告,自2005年10月14日至11月17日止的非办公时段,被告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覆盖区域内无人出现。据此,被告认为电话系被盗打,公司不该承担这笔话费。原告方则认为,电话费产生于被告的电话号码,被告就应该支付费用。
  记者了解到,以住异常话费的风险责任均由电信用户承担。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种担责方式有失公平,由于IP电话属于高科技服务,用户系弱势,其对技术领域的待证事实几乎没有举证能力,且IP电话的运行均处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对涉及技术领域的所有举证责任均应由电信经营者承担。
  法院判决:
  存被盗打可能原告须担部分话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账单和通话清单,本案所争议的话费均产生于被告的主叫号码,被告本应当全部予以支付。
  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但对比话费反差情况,可以确认2005年10月1日-11月16日间的话费属异常话费,存在被告所称的IP电话被盗打的可能。
  原告除应当履行服务协议外,还应依法履行协议的附随义务,诸如告知IP电话使用风险、防范盗打的硬件和软件要求等。然而,原告在此方面履行并不充分。
  故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酌情确定原告承担部分话费,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担。
  故判决被告支付IP电话费8.7万余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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