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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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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不当 上海一公司判赔3.1万元
作者:何勇 富心…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9-5 11:26:27

    上海一家公司打官司乱点 “鸳鸯谱”,诉讼行为缺乏合理性、保全不当,被北京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鲜花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以合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
 
    2006年6月,上海公司向南汇区法院提起以上海某农业发展公司为被告、以北京公司为第三人的诉讼,并于同日申请将北京公司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100万元执行款予以查封。在该案中,法院于同年7月17日及8月17日进行了两次庭审,后上海公司于同年1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月20日经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发出裁定解除对北京公司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100万元的查封。2007年5月,北京公司以上海公司诉讼不当,造成其损失为由,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公司在去年的撤销权一案中,将北京公司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北京公司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执行款100万元后,未待法院就该案作出裁判又撤回起诉,由此,上海公司诉讼行为的合理性未得到法院确定。
 
    由于上海公司此种不谨慎的诉讼行为,致使北京公司为应诉在交通费、通信费及住宿方面所作出的合理支出,应予赔偿;且由于上海公司不当的保全行为,造成北京公司自有资金不能使用,故提出的利息损失,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予支持。对北京公司起诉的律师费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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