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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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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是借款还是委托炒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7-8-17 12:10:33

  好友之间委托股票交易,投进去的10万元转眼间就变成了20万元。然而这时,双方却为这笔钱的性质产生分歧:王小姐认为这10万元是委托孙小姐炒股,孙小姐则认为这是王小姐借给自己公司的。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小姐即将孙小姐告上法院。日前,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被告孙小姐除已归还的12.5万元外,应再返还原告王小姐人民币3.7万余元。

  股票大涨

  王小姐在庭审中称,她和孙小姐是好朋友。去年股市大涨,两人经常在一起切磋“股经”,王小姐见孙小姐炒得不错,便提出让她帮忙炒股。去年3月,王小姐通过银行汇给孙小姐10万元,并对孙小姐说,只要孙小姐买进什么股票,也同样帮她买进什么股票。收到汇款的当天,孙小姐就将10万元打入了自己的证券账户,并且购买了2.46万股股票。不久,股票净盈利达10万余元。

  好友反目

  王小姐称,当时曾表示拿出1万元作为给孙小姐的酬劳,但孙小姐提出股票获得的权证(价值约4.2万元)归她所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经多次交涉,孙小姐同意返还原告本金10万元,并支付股票盈利4.6万元,但之后只支付12.5万元。王小姐还提供了电话录音等证据。

  孙小姐则认为,她是上海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需要,的确曾向王小姐借过10万元,但她未将这笔钱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投入了股市。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她将实情告知王小姐,并答应炒股赚钱后给予王小姐部分盈利。2006年5月19日,孙小姐归还王小姐10万元借款,又于2006年6月1日支付王小姐利息2.5万元,但之后王小姐继续纠缠她。孙小姐认为双方不存在委托炒股关系。

  确认委托

  法院认为,被告对于自己所持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原告对被告股票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财产主张权利时,被告不但未加拒绝,反而同意分割股票盈利,并要求原告认可股票权证归被告所有。综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委托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出资委托被告炒股,被告应将炒股所得收益交于原告。现原告自愿将股票盈利的40%作为给被告的酬劳,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再返还原告人民币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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