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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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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小破孩”和“小丫”印上笔杆
作者:李晓明 吴…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7-8-14 9:29:52

  因擅自将《小破孩》系列动画片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小破孩和小丫,印在自己生产销售的文具及产品外包装上,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和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被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拾荒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2003年3月,上海拾荒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创作完成《小破孩》系列作品,并于当年年底获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小破孩》系列动画片中的部分内容在“2004新时空杯多媒体作品CG大奖赛”、“2005四川电视节金熊猫奖国际动画数字艺术作品评选”等活动中获奖。

  去年12月,拾荒公司发现由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生产、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破孩圆珠笔”笔杆和外包装纸盒上均印有《小破孩》系列动画人物形象小破孩和小丫,遂于今年5月以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真彩、乐美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对于拾荒公司的诉讼理由,两被告共同答辩认为乐美公司仅生产圆珠笔笔杆半成品,笔杆上小破孩卡通形象印刷由真彩公司完成,因此乐美公司并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此外,被控侵权产品在两被告全部产品中所占比例很小,实际获利并不多,在收到拾荒公司的交涉函后,两公司也给予积极回应,立刻停止生产、销毁模具,因此原告的索赔金额无依据。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声誉的损害,故对原告提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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