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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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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骗取法律援助将被追索法律服务费用
作者:季明 文章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更新时间:2005-10-27 18:12:58

    作为一项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总有那么一些人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法律援助,让真正需要向弱势群体倾斜的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分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起开始审议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有望让上述行为得到法律制裁。《规定》中明确,受援人采取虚假陈述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视情追索其应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

    而如果受援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要求,经解释仍坚持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规定》允许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中止该项法律援助。

    上海市司法局负责人表示,在以往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多次出现受援人利用假证明、假材料骗取法律援助服务和受援人坚持不合法、不合理要求的情况,影响了正常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上述情形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上海市人大正在审议的这项地方法规则可能堵上目前的制度漏洞。

    在对骗取法律援助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审议中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对适用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则进行了扩大。除《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以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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