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总有那么一些人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法律援助,让真正需要向弱势群体倾斜的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分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起开始审议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有望让上述行为得到法律制裁。《规定》中明确,受援人采取虚假陈述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视情追索其应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
而如果受援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要求,经解释仍坚持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规定》允许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中止该项法律援助。
上海市司法局负责人表示,在以往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多次出现受援人利用假证明、假材料骗取法律援助服务和受援人坚持不合法、不合理要求的情况,影响了正常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上述情形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上海市人大正在审议的这项地方法规则可能堵上目前的制度漏洞。
在对骗取法律援助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审议中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对适用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则进行了扩大。除《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以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