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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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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买房”骗贷 房主吃哑巴亏
作者:何勇 严剑…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8-10 13:05:46

  37岁的罗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当初自己导演的一场“骗贷戏”竟让自己吃了趟哑巴亏—————“铁哥们儿”居然反咬一口,不仅矢口否认自己出过钱,还一不做二不休地要求罗先生迁出房屋。在经历房屋迁让、买卖合同效力等两个官司之后,连遭败诉的罗先生不得不再次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好友王先生支付其首付款人民币175000元,并支付自己代缴的6个月房屋贷款16252元。
 
  2004年12月,家住花木镇牡丹路的罗先生因商业投资需要急需用钱周转,偏偏自己的信用卡又全部透支,于是冥思苦想了一条“妙计”,找到了自己的好朋友阿王。
 
  “我当时与阿王商量共同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阿王来‘购买’我住的牡丹路房屋,然后用这个合同去套取银行贷款,我与阿王约定,所有的手续费、税费和还贷的钱都由我来,等到了适当时候再将房子的产权人变更登记回我的名下。”罗先生在法庭上陈述。
 
  很快,房屋交易就“操作”好了,阿王俨然成了“产权人”,并出面向上海银行套取了房贷款40万元,然后阿王将40万和还贷的银行卡都留给罗先生,阿王没有支付任何直接费用,包括所谓的175000元“首付款”,一切都在罗先生的计划中。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支付了6个月的贷款后,罗先生由于资金紧张没有及时还贷,银行书面催告“贷款人”阿王还贷,阿王和罗先生由此发生了争执,阿王于一个月后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存折,不仅此后的银行贷款由阿王自己来支付,阿王还以产权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罗先生迁出自己居住的房屋,罗先生赶紧以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提起诉讼,但由于缺乏证据,法院没有支持罗先生的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阿王主张已经向原告罗先生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75000元,但阿王对此提供的收据系其在办理贷款时向银行提交的材料,该收据非罗先生本人署名,且该收据中载明了“此收据仅用于申请购房贷款用”。同样,阿王提供的二手房房款收据上也无罗先生签名,鉴于这两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阿王应支付原告罗先生房款175000元,并返还6个月的房屋贷款162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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