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人亨利和梁女士离婚后不久,就打算把女儿每年的抚养费从原来的6000欧元降低到3600元人民币。为此,他将年仅5岁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近日,松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亨利的诉请不予支持。
今年50岁的亨利结过三次婚,第一任妻子是德国人,生了一个女儿。第二任妻子是30岁的上海人梁女士,也生了个女儿。2004年3月,亨利和梁女士离婚,女儿冰冰随梁女士生活,亨利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欧元,相当于人民币6.14万元。与梁女士离婚不到一年,亨利又结婚了。今年1月,他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今后每年支付冰冰人民币3600元。
庭审中亨利表示,他在现任妻子的公司上班,月工资仅为人民币6000元。由于他不仅要支付冰冰的抚养费,还要支付与德国前妻所生女儿的抚养费,此外还有一笔4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及税收罚款要缴纳,现有经济能力已无法承担。
梁女士代女儿辩称,冰冰在国内外籍人士学校就读,学费高,而且冰冰左耳失聪,需要较多医疗费用,再说亨利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他现在月收入仅为6000元,所以不同意降低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从保护子女利益、尊重子女实际需要,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冰冰在外籍人士学校就读,且左耳存在生理障碍,抚养费会高于一般儿童。
法院认为,亨利称自己收入锐减,但他并未经历重大或特殊事件,而且他提供的6000元月收入的证明是现任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具的,证明力较弱。另外,亨利作为外籍人士,此前经常为外国公司不定期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如今他自称全部月收入仅6000元不足信。另外,亨利未能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是自身原因所致,不能以此要求减轻抚育义务。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