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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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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讨要加班工资遭驳回
作者:何勇 李鸿…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8-6 10:40:03

  曾担任上海卡尔国际货运公司总经理的程俊强,在辞职后对公司该不该支付加班工资,与公司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程俊强向法院提供了加班情况表和工作电子邮件表,证明他加班的具体时间,近日法院对加班电子邮件表证据予以否定,判决对程俊强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2004年9月2日,程俊强与该家国际货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约定程俊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华中、华东及华北地区的业务,每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58333元;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5年10月10日止;公司因生产需要要求程俊强加班时,应予以服从,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给付相应报酬,或给予相应的时间补休。2007年2月28日,程俊强向公司提出辞职,对是否给付自己加班工资,与公司有分歧意见,遂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
 
  今年5月28日,程俊强向上海静安法院起诉称,在公司服务期间自己存在加班,有加班情况表及工作电子邮件表可以证明,特别是电子邮件证明上有加班的具体时间,内容均是安排工作、联系业务,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7年2月14日加班工资52.6679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3.1万余元。
 
  法庭上,卡尔国际货运公司辨称,程俊强在公司工作期限没有异议,但公司没有要求他加班,他给法院加班情况表是程俊强自行制作,还对程俊强工作电子邮件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声称即便邮件表是真实的,电子邮件收发也是瞬间发生,通过无线网络即可登陆,不存在他在一段时间内有加班。
 
  法院认为,首先程俊强加班情况表系其个人制作,公司对此不认可,法院也不予确认。涉及他工作电子邮件表,即使是真实的,收发电子邮件也只是瞬间的;其次程俊强也未有证据证明,电子邮件都是在公司工作时收发的,也不能证明他在早、晚两份电子邮件时间段内在加班;再者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因生产需要加班时,应予服从。”程俊强也承认没有加班申请手续,也没有提供证明加班是公司要求的证据,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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