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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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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相进驻乐购超市 分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胡瑜 毛懿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7-7-26 9:31:46

  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因进驻乐购超市安置、运行“卖场信息化联播系统”,被同行玺诚文化传播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昨天,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至12月间,玺诚公司先后与上海镇宁乐购超市、杭州庆春乐购超市、杭州河滨乐购超市等13家乐购超市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乐购方提供门店上方,供玺诚公司安装、设置、运行并合作经营“OPT在店信息网”(即“OPT系统”),合作期限为3年。玺诚公司每年向乐购交纳场地租赁费,合同期间乐购超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同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形式的项目合作。

  2005年3月,玺诚公司发现,乐购超市与分众传媒正在接洽同类项目的合作。同年4月,乐购超市以节目画面品质差等为由向玺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遭玺诚公司拒绝。4月至5月间,除杭州两家乐购超市外,其余11家乐购超市先后停止了玺诚公司“OPT系统”的运行。双方为此在长宁法院打起了合同官司,乐购被判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006年1月,分众广告公司分别与这13家乐购超市签订合同。

  玺诚公司认为,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在明知自己已与乐购公司进行排他性合作的情况下,以向乐购公司承诺承担其违约赔偿责任的方式,诱导乐购公司违约,实际上是通过变相给予对方财物的形式来获得商业机会,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并索赔经济损失1300万余元。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则辩称,玺诚与乐购公司之间合同中的排他性约定并不能阻止他人公平竞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玺诚公司主张分众方不仅承诺向乐购超市支付违约费用,而且已经实际给付,但玺诚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驳回了玺诚公司诉请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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