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MA”公司上海打假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润发康桥店停止侵权;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生产与销售鞋、衣服及各种体育用品的股份公司,其经营的“PUMA”品牌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为世界十大运动品牌之一。1999年12月28日,鲁道夫·达斯勒公司在我国注册了该品牌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
2006年11月1日,鲁道夫·达斯勒公司发现大润发康桥店(即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分公司)正在销售标有美洲豹图形的运动鞋。2006年12月22日,鲁道夫·达斯勒公司委托的律师在大润发康桥店内以69元的价格购得黑色运动鞋一双,上海市公证处见证了上述购物的全过程,并将所购物品予以封存。
鲁道夫·达斯勒公司随后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要求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PUMA”品牌及其图形商标具有相当高的国际知名度,国内消费者对鲁道夫·达斯勒公司的品牌和商标也非常熟悉。昆山润华公司南汇分公司作为从事商品零售业的大型超市,是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商业公司,其认知能力应比一般的消费者高,故其应当对鲁道夫·达斯勒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所了解。在进货或者销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涉讼运动鞋为“舒奇”牌运动鞋,该品牌不是PUMA品牌,但鞋上却标有与“PUMA”图形极其近似的图案,同时,该款运动鞋的价格远低于PUMA运动鞋。因此,昆山润华公司南汇分公司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虽然昆山润华公司南汇分公司称其只进了4双涉案运动鞋,销售了2双,获利甚微。但法院认为,昆山润华公司南汇分公司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其所称的购货数量及销售数量显然不符合常理。鉴于昆山润华公司南汇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鲁道夫·达斯勒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故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后果以及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