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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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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房主一房二卖吞苦果
作者:何勇 富心…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7-18 10:18:21

  吴先生先是将安置房配额以29.5万元转让给乔先生,拿到房屋后又以48万元出售给项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而引发了三方纠纷。去年8月,乔先生因强占善意取得人项先生的房屋,被法院判决乔先生搬离。今年2月,乔先生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吴先生夫妇告上法庭,昨天,南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夫妇返还乔先生购房款29.5万元,支付乔先生违约金13.9万余元,赔偿乔先生经济损失28万元;应付乔先生之款,共计71.4万余元。
 
  吴先生原有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动迁而取得安置的产权房订房单。2002年12月,吴先生的女儿代表吴先生,将一套安置房屋的配额转让给乔先生,并订立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房价27.9万余元,如果一方违约,由违约方付50%的违约金等。事后,吴先生收取了乔先生的29.5万元,用于支付房价款等费用。
 
  2004年6月,吴先生从房产公司拿到了这套安置房后,却与项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及车库以48万元价格又售予项先生,并办理了该房过户手续,项先生取得了房产证。期间,乔先生强行入住该房后,曾以吴先生拒交该房为由诉到法院,项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判决认定,项先生受让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是善意、有偿取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去年8月,项先生以乔先生强占其合法取得的房屋为由,起诉要求乔先生搬离获法院支持。
 
  今年2月,乔先生在无法获得该房的情况下,以吴先生故意毁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乔先生认为,在以往的诉讼中,自己要求吴先生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项先生诉求自己搬离已获法院支持,现原告已无法得到涉讼房屋,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吴先生夫妇返还已付购房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13.9万余元;支付购房差价损失29.1万余元等。
 
  吴先生夫妇则认为,造成双方买买不成是因乔先生不愿支付超过约定面积的房款所致,是乔先生违约在先,自己是在发函给乔先生后才将房屋卖给别人的,乔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乔自己造成的,故自己只同意返还购房款,违约金也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对其余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讼房屋(毛坯房)在不同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平均市场价格70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先生在具备了履行交房义务的条件下,未能按约将房交付乔先生。且吴先生在未解除与乔先生签订的买卖协议前提下,却将该房屋高出双方约定价格18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直接导致乔先生无法获得此房屋,吴先生的行为显属故意毁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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