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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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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亏本32万 法院判决委托协议无效
作者:杨克元 徐… 文章来源:文汇报 更新时间:2007-7-17 13:10:35

  倾其一生积蓄,70多岁的瞿老伯将62.9万元人民币投入股市,委托李女士代其炒股,双方设定了盈利不低于15%的“保底收益条款”。孰料,一年下来,瞿老伯的资金账户中只剩30.7万元。由此引发了一起“委托炒股亏损纠纷案”。近日,本市闵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设置“保底收益条款”的委托炒股协议非法无效,被告李女士应返还原告亏损的32.2万元。 

  几年前,瞿老伯委托李女士为其理财,双方签订了有效期一年的《证券投资及股东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书》。因此,李女士取得了瞿老伯证券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账户内资金额产生不低于15%的盈利,若有不足,由李女士补足其差额部分;若超过15%的盈利,则由李女士提取使用。由于各种原因,该协议到期时,瞿老伯账户内资金只剩下了30.7万元。于是,瞿老伯要求李女士补足投入的资金62.9万元,并支付15%的盈利。但李女士始终拒绝还款。由此发生了这起“委托炒股亏损纠纷案”。 

  经法院传唤,被告李女士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不低于15%的盈利”显属“保底收益条款”,该条款使原告瞿老伯只享有收益,而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所以本案所涉的委托协议不能成立,被告李女士应归还原告全部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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