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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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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合资买房分手闹纠纷
作者:许洱多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7-7-10 9:19:13

  情浓时,同居合资买房;情绝时,为分房闹纠纷。如今类似的事越来越多,不少还闹上了法庭。法律界人士依照相关法律对此有比较全面的解读。
  昨天清晨,刚起床的马丽就接到张强的电话:“想没想好,卖房子的钱怎么分,谈不好就法庭上见……”张强是马丽的前男友,两人热恋同居时合买了一套住房。如今两人分手,协商卖房子。买房时张强出资比马丽多,张强提出卖房的钱按出资比例分,而马丽坚持一人分得一半。
  今年32岁的张强6年前来上海做汽配生意,与上海女青年马丽相识一年后开始谈婚论嫁,决定在莘庄买一套住宅。这套房子当时售价75万元,张强拿出现金55万元,马丽的母亲拿出20万元。两人没贷款就买下这套住房,去年入住新房,开始了同居生活。
  生活的时间一长,两人的矛盾开始激化。今年春节期间,张强的父母来上海,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张强的父母想劝说几句,却被马丽责骂。张强一时冲动,动手打了马丽,双方的矛盾到了无法调解的程度,只能分手。两人都同意卖房后分钱,但对如何分配却发生了分歧。
  双方都认可各自出的金额。张强认为,买房时,他出资55万元,马丽只出了20万元,应按照55万元和20万元的比例分配卖房的钱。马丽觉得两人合买房子,无论谁出资多少,卖房分钱都应该是一人一半。因为合买房子时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他们无法调解,准备在法庭上相见。
  10月1日前后,法律依据将有变化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指出,目前这样的民事案子越来越多,最好的避免方式是共同购买财产时签署协议,约定以后的分割方式,发生分歧按照协议执行。
  张强和马丽的这个案件,是法律界面临实施《物权法》的一类经典案例,《物权法》实施前和实施后,这类案件将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审理,并且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
  10月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双方没有协议,此房被认定是共同共有,卖房所得按一人一半的原则。
  10月1日以后,《物权法》开始实施,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如在10月1日后审理此案,将按买房的出资比例分配卖房款。
  因此,就此案来说,10月1日之前,现有的法律对女方有利;10月1日之后,根据《物权法》对男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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