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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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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罩吸氧时立下遗嘱有效
作者:杨克元 毛…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7-7-5 9:04:13

  父亲临终时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让儿子郑先生一人继承。但后母章女士认为遗嘱无效。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最后确认郑老先生的遗嘱有效,其名下的房产、现金、股票等财产由郑先生继承。
  郑先生是郑老先生的独生儿子。1993年3月,郑老先生再婚,娶章女士为妻。2003年10月,郑老先生与章女士登记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内容有“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归各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并已各自归属。债务:婚后无共同债务”等内容。
  2005年9月12日,病重期间的郑老先生让人代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让儿子郑先生继承。遗嘱由两名律师制作谈话笔录,由郑老先生亲笔签名确认后,制作了见证书。
  2005年9月29日,郑老先生去世。然而,章女士却提出,郑老先生在立遗嘱的那段时期一直处于吸氧状态并且有褥疮,不可能长时间半躺,因此郑先生所称的立遗嘱的过程是不真实的。同时,章女士还指出,其中安顺路及张虹路房屋均为其与郑老先生的共同财产,属其所有的份额应当确认归其所有。此外,郑老先生的代书遗嘱中见证人张某与郑先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具备见证人资格,因此该遗嘱无效。她坚持要求对郑老先生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表示,郑老先生与章女士离婚时,已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法庭确认分割完毕。虽然见证人张某见证时仍与郑先生有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见证人资格,但根据郑老先生另外签名确认的一份谈话笔录反映,其立遗嘱时还有两位律师在场见证,两位律师并到庭作证,证实遗嘱见证过程的真实性。
  章女士认为郑老先生的身状况不可能在半小时内完成立遗嘱全过程之意见,法官查阅了当时医院的护理记录,确有“患者神志清楚”等内容。至于立遗嘱的具体方式,可有多种方式,持续面罩吸氧及骶、背部褥疮并不足以排除郑老先生立遗嘱的可能性,因此对章女士的异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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