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海派服务 | 营销研究 | 市场动态 | 企业监控 | 法律顾问 | 营销资源 | 免费论文 | 商务指南 | 论坛社区 | 

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联系方式: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5楼。Email: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市场营销网-海派营销 >> 法律顾问 >> 海派说法 >> 话说法务 >> 文章正文
枉背34万元房贷还成被告
作者:田苗苗 张… 文章来源:房地产时报 更新时间:2007-7-3 14:12:57

  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签订了一份34万元的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冒领人拿到钱后逃之夭夭,银行要求该身份证主人鞠女士还款。枉背了34万元房贷后又两度成被告,鞠女士觉得自己特别冤。

  证件被骗枉背34万元房贷

  2003年3月,鞠女士听信朱某说可买到便宜房子,便把身份证件交给了他代为办理买房事宜。没想到朱某是个诈骗犯,私下刻了鞠女士的私章,拿着身份证,冒充鞠女士到上海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34万元,之后将钱全部领走。
  得知朱某因多项诈骗行为被抓,即将接受刑事审判,鞠女士犹疑34万元的贷款是否要由自己来偿还。咨询后,银行答复道,根据合同鞠女士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现贷款合同所涉房产产权属于鞠女士所有,她可通过处理房产来还贷。于是,鞠女士同意了银行提出的在原合同上补签自己名字的要求。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鞠女士先后还款1万余元。

  停止还款两度成为被告

  虽然产权人写的是自己,但这是因他人诈骗而获得的房产,房产归属仍有待于法院的审判,自己是否应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还款?犹疑之下,鞠女士停止了还款。但是,银行认为鞠女士违约,将她告上了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与此相关联的朱某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故中止了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后,银行也同意待刑事案处理完毕再协商此事,撤回了要求鞠女士还款的民事诉讼。此后,诈骗案审结,朱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0月,鞠女士名下房产作为刑事追赃被拍卖,银行分得了拍卖款共计6.2万元。
  房产已被依法处理,鞠女士认为一切都已水落石出,她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归还由自己支付的1万元房贷。没想到银行非但不同意归还,而且以鞠女士已经在合同上补签名为由,再次把鞠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鞠女士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

  合同无效银行起诉被驳回

  法庭上,银行方称鞠女士补签名是对原合同的追认,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在鞠女士不按期还款,银行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而鞠女士说,当时是在银行保证房产属于她所有的情况下,才补上了签名。现房产已经被拍卖,这抵押贷款合同是无效的,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还款责任。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抵押贷款合同系案外人朱某实施诈骗的方式和手段,该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朱某的诈骗行为已被追究法律责任,贷款合同所涉及的房屋也被法院作为刑事追赃而拍卖,银行作为受害方亦分得了拍卖所得款中的6.2万元。无效合同因为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鞠女士的事后补签行为亦不能使原合同有效,也不能成立新的借款合同。另外,本案所涉合同在刑案中已作了认定和处理,这不属民事诉讼范围,故驳回银行起诉。

  ■编后
  这一场无妄之灾,起源于“贪小”。交出身份证是贪图买便宜房子,补签名还贷是误信自己拥有房子的产权。虽然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索要30余万元房贷的诉请,但这对消费者是一个警醒,莫要因小失大,占小便宜吃大亏。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Copyright 2005-2006 www.sh360.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上海市场营销网-海派营销】 网络实名:海派
    Tel:021-51096660 Fax:021-62288110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