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白领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竟提出13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日前,市一中院对这起天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2004年11月,蔡先生通过中智公司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与蔡先生解除聘用关系。
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有异议,蔡先生申请仲裁,又将中智公司、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年终双薪等共计38万余元。由于超过申诉期限,仲裁委和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请求。
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3亿元,理由是后者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他丧失资金增值机会,并为参与诉讼而浪费了精力。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一审时提出的诉请已超过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至于13亿元精神损失费,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也未提出,故不能作为上诉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这是一起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纠纷,蔡先生仅支付了50元上诉费,对于13亿元赔偿请求,无需另付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