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凉争冰雪甜争蜜,消得温暾倾诸茶。”夏日里,西瓜无疑是人们再熟悉不过的时令佳品。然而前不久,一家超市里售卖的一种“福娃西瓜”,却令前去购物的顾客们大为惊讶———这种西瓜长得实在太符合“奥运潮流”了:它通体金黄,共有五个面,每个面上分别有一个福娃浮雕形状,瓜的顶部还配有“福娃”的名字。据售卖这种“福娃西瓜”的超市工作人员介绍,这种瓜在长到一定大小的时候,只要套上一个雕刻好的“福娃”模具,钢模内的“福娃”图案就会原封不动地印刻到西瓜的表面上。“福娃西瓜,好看又好吃,还有纪念奥运的意义。”
对于“福娃西瓜”的出现,人们在欣赏制作者别出心裁的创意时,也纷纷提出了质疑:商家自行生产和销售印有奥林匹克相关标志的商品,是否侵权呢?
说 法
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认为,商家擅自售卖“福娃西瓜”的做法,属于一种搭奥运会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只有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奥运特许商品零售店才能销售带有“福娃”图案的纪念品,而超市并非奥运特许商品零售店。而且,奥运特许商品的种类主要包括T恤、纪念币、邮票、毛绒玩具等,水果并不属于奥运特许商品的范围。
眼下,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一些商家热衷于使用“福娃”等奥林匹克标志来吸引消费者。但商家须知,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没有经过奥组委的正式授权,所有与奥运相关的商品和商业推广项目都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