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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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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超市售卖“福娃西瓜”,是否侵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07-6-15 9:28:20

 
  背 景

  “凉争冰雪甜争蜜,消得温暾倾诸茶。”夏日里,西瓜无疑是人们再熟悉不过的时令佳品。然而前不久,一家超市里售卖的一种“福娃西瓜”,却令前去购物的顾客们大为惊讶———这种西瓜长得实在太符合“奥运潮流”了:它通体金黄,共有五个面,每个面上分别有一个福娃浮雕形状,瓜的顶部还配有“福娃”的名字。据售卖这种“福娃西瓜”的超市工作人员介绍,这种瓜在长到一定大小的时候,只要套上一个雕刻好的“福娃”模具,钢模内的“福娃”图案就会原封不动地印刻到西瓜的表面上。“福娃西瓜,好看又好吃,还有纪念奥运的意义。”

  对于“福娃西瓜”的出现,人们在欣赏制作者别出心裁的创意时,也纷纷提出了质疑:商家自行生产和销售印有奥林匹克相关标志的商品,是否侵权呢?

  说 法

  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认为,商家擅自售卖“福娃西瓜”的做法,属于一种搭奥运会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只有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奥运特许商品零售店才能销售带有“福娃”图案的纪念品,而超市并非奥运特许商品零售店。而且,奥运特许商品的种类主要包括T恤、纪念币、邮票、毛绒玩具等,水果并不属于奥运特许商品的范围。

  眼下,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一些商家热衷于使用“福娃”等奥林匹克标志来吸引消费者。但商家须知,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没有经过奥组委的正式授权,所有与奥运相关的商品和商业推广项目都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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