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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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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不符买卖约定 戴尔公司被判退货
作者:何勇 黄懿…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6-4 9:37:30

  一消费者向戴尔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但戴尔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核心部件CPU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该消费者以戴尔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为由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一赔一。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戴尔公司只退货不赔偿。
 
◆消费者:CPU不符合约定戴尔欺诈
 
  2006年6月,张某向戴尔公司订购一台DELLINSPIRON(TM)6400笔记本电脑,戴尔公司向张某出具了相应的报价单。张某表示接受报价,并支付了全额货款8398.26元。2006年6月22日,戴尔公司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张某交付了该笔记本电脑并随附出货单。报价单和出货单确认该笔记本电脑的处理器为英特尔(R)酷睿(TM)双核处理器T2300,但戴尔公司实际交付给张某的笔记本电脑中的处理器却为英特尔(R)酷睿(TM)双核处理器T2300E,两者之间的区别是T2300支持虚拟化技术,T2300E不支持虚拟化技术。
 
  张某认为戴尔公司提供产品不符合约定,并隐瞒实情,其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张某进行双倍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戴尔公司退还购机款8398.26元,并按同等价格增加赔偿8398.26元,该笔记本电脑退还给戴尔公司。
 
  戴尔公司称,公司提供给张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所使用的芯片确为T2300E,该芯片与T2300在性能上的区别仅为后者支持虚拟化技术,并且戴尔公司将T2300E标注为T2300,是基于英特尔公司表示可以将T2300E中的“E”作为可选项不作标明,且T2300所具备的支持虚拟化技术的性能不包含在该笔记本电脑的功能使用范围中。故戴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故不同意张某要求退货及加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戴尔违约只退货不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接受戴尔公司在报价单中对该笔记本电脑的配置说明并全额支付了货款,戴尔公司也向张某实际交付了该笔记本电脑,故张某与戴尔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中,戴尔公司实际提供的电脑处理器为T2300E,并非戴尔公司与张某约定的T2300处理器,故戴尔公司应承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约责任,现张某提出退货并要求戴尔公司退还货款8398.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张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戴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并造成张某合法权益损失的事实,故张某要求增加赔偿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戴尔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张某货款8398.26元,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所持之DELL INSPIRON(TM)6400笔记本电脑一台归还戴尔公司,张某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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