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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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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奇”商标纠纷 上海观奇被判更名赔偿
作者:何勇 吴艳…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5-31 13:06:05

  “观”和“觀”,简繁之别的同一个字引发上海、香港两家服饰生产商之间关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两起纠纷,昨天,市二中院对这两案作出一审宣判。上海观奇服饰有限公司因生产标有侵犯原告观奇洋服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服饰,被法院判限期更改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在相关报纸上刊登相关声明。侵权服饰销售商达州市通川区虎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被判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3万元。
 
  观奇洋服有限公司是一家1981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服装经营企业。1991年,公司的觀奇文字及图形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此后,公司还将觀奇文字商标、KwunKee文字及图形商标等进行了注册。2002年7月,以服饰批售为经营范围的上海观奇公司在沪成立。
 
  去年9月,香港观奇公司人员在四川达州虎威公司门店以人民币878元的价格购得男式蓝色格子西服一套,该西服包装袋上印有“观奇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字样,西服内衬标牌标注“观奇服饰”。一个月后,香港观奇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观奇公司、达州虎威公司告上法庭。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自1990年以来,原告将其字号和觀奇文字及图形商标在服装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进行了使用。原告无论是对“觀奇”字号还是对觀奇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使用均早于被告。
 
  “觀奇”中文文字是原告“觀奇”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控侵权文字标识所使用的“观奇”文字与原告“觀奇”商标中的“觀奇”文字含义、读音相同,仅有简体字与繁体字之别,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
 
  上海观奇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西服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观奇服饰”商标标识,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考虑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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