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海派服务 | 营销研究 | 市场动态 | 企业监控 | 法律顾问 | 营销资源 | 免费论文 | 商务指南 | 论坛社区 | 

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联系方式: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5楼。Email: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市场营销网-海派营销 >> 法律顾问 >> 海派说法 >> 话说法务 >> 文章正文
向飞行员索赔11万 春秋航空败诉
作者:顾文剑 严…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7-5-24 9:19:49

    “友情赞助”配合春秋航空完成飞机改装训练,飞行员却被索赔11万元培训费。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春秋航空的诉请。
    原告春秋航空自称,2005年,在赵先生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春秋航空出资为他提供A320转机型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若赵先生参加培训后不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应全额赔偿共计116400元的培训费。”
    2005年4月至6月,赵先生参加了春秋航空提供的培训,但随后未能前来工作。去年8月,春秋航空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赵先生要求对春秋航空出具的培训协议做签字笔迹鉴定,“2005年4月,春秋航空希望我配合完成须有6人参加的飞机改装训练,双方没签培训协议。”
    2006年11月,法院委托的笔迹鉴定表明,培训协议书落款的“赵某某”签名,并非赵先生所写。据此,对春秋航空的诉请不予支持。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Copyright 2005-2006 www.sh360.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上海市场营销网-海派营销】 网络实名:海派
    Tel:021-51096660 Fax:021-62288110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