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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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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名不符实 消费者获“不退赔一”
作者:富心振 何…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5-9 11:17:31

  明明购买的是南美柚木地板,却成了番龙眼地板,消费者状告销售商要求“不退赔一”,且补足差价。近日,南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诉求于法有据,故判决销售商赔偿消费者地板款29952元;地板差价款6966元;地板检测费1000元。
 
  2006年7月5日,盛先生等人为装修新居,从一地板销售商处以每平方米215元的价格购得28800元的南美柚木地板,销售商出具收条一张。同年9月7日,盛先生等人又向该销售商补购地板,销售商出具前后两次购地板数为139.312平方米,价款共计29952元的收据一张,该收据标注了地板材质为南美柚木。盛先生等人铺设完毕后对地板材质有异议,即将上述地板送国家林业局华东木材及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该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地板木材名称为番龙眼而非南美柚木,盛先生等人为检测地板花去检测费1000元。同年12月,盛先生等人上诉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上,销售商辩称,承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出卖给盛先生等人的番龙眼地板系按其要求由原南美柚木地板调换而成,且盛先生等人所购地板对实际使用没有实质性影响。其还认为,盛先生等人如要赔一必须先退一,南美柚木跟番龙眼之间的差价应为40元。故不同意盛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可适当补偿盛先生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商在销售地板中已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相关法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盛先生等人要求销售商“赔一”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到盛先生等人向销售商所购地板已铺设完毕,如按销售商意见“退一”将扩大损失,故盛先生等人要求将“退一”作为由销售商补足差价的意见,符合防止损失扩大的原则,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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