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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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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后,行李箱里少了100万日元
作者:郭文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7-5-9 8:55:17

  去年,林先生在接受航空公司安检人员检查后,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300万日元莫名其妙地少了100万日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航空公司全额赔偿。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林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失主:怀疑安检人员未归还
  林先生是外籍公民,在上海做生意。据其回忆,事发当天,他原本是要乘飞机去美国,随身携带的300万日元被平均分成3份放在3个信封里,丢失的100万日元正是放在其中的一个信封。在登机前,航空公司人员叫住了林先生要求做安全检查,发现在其行李箱子里3个各装有100万日元的信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而林先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检查人员告诉林先生,他携带的外币过多,可能无法通过海关,其中两个信封可以随身带,第三个信封必须在登机前处理。
  这下林先生着急了,让他人赶到机场来拿钱已经来不及了,飞机马上就要起飞。航空公司出于安全考虑也不同意将钱寄存在机场,而在机场又寻找不到可以存日元的机构。于是,林先生先拿回了自己被检查的行李箱,改签了航班。
  等林先生回到浦西的住处,打开行李箱后惊讶地发现其中一个装有100万日元的信封不翼而飞。他回忆自己从安检人员处拿回行李时,对方并没有把信封还给自己。于是他立即赶回机场,可航空公司方面坚称,自己当时已经把钱还给了林先生,由于他在离开机场时,根本没有提及减少100万日元的事,所以公司不应该为丢钱的事负责。据林先生表示,按照当时的汇率,100万日元相当于近7万元人民币。
  2006年5月,林先生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自己丢失的100万日元。
  航空公司:离开时他并未表示异议
  林先生要证明工作人员没有把钱还给自己,他就必须证明以下两点:第一,他把钱交给了工作人员;第二,工作人员没有把钱还给自己。林先生想到,可以调取当天的监控录像来证明。但在他接受检查时,并没有监控录像。只有当天林先生再次回到机场的时候,警方帮助林先生做的一个现场录音。在这个录音里面,双方都承认的确有100万日元的存在。航空公司认为,录音只能证明双方承认有这笔钱的存在,但是工作人员在拿到钱后又还给了林先生,由于事发时林先生没有提出异议,这就证明林先生拿回钱了。
  但是林先生认为,如果航空公司认为已经把钱还给了自己,就应该拿出直接证据。
  法院判决:未证明东西在安检时遗失
  今年3月20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公开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林先生的主张。
  法院认为:因为整个过程都是在旅客的直接监督下进行的,开箱检查以后,东西还给了原告,原告及时离开了,离开时也没有任何异议,这实际上是默认你的财产是完好归还你的。林先生事后在机场的很多地方往返过处理其它事宜,他回到家里以后才发现财物遗失,这其中间隔了相当长的时间。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整个安检过程中还是有一定的安全措施来保障旅客的安全的,所以举证责任还是应该由原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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