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因失误,造成委托人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5万元。律所赔偿这笔损失后,根据相关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近日,本市首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纠纷由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律所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2年9月,朱某与虹乔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由朱某代理虹乔公司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由于朱某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给虹乔公司造成了17.5万元经济损失。为此,虹乔公司将律所和朱某一起告进了法院。2005年7月,虹口区法院作出判决,律所赔偿虹乔公司17.5万元,朱某自行承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所认为这笔业务是朱某私自接受的,坚决不同意赔偿,因此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2003年2月,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险”,该保险合同约定合同追溯期为6年。为此,律所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今年1月,保险公司复函律所,称:该保险事故是律师未经律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引起的,依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不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表示不能予以赔付。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今年2月,律所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律师协会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竞业律师事务所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有合同约定的保险权利。
原虹乔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朱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朱某接受虹乔公司诉讼委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朱某在办理诉讼业务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给虹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律所赔偿,因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