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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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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盒蚊香被解雇 《员工手册》缺乏合理性
作者:何勇 严剑…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4-12 11:55:51

  为了收货员工不让蚊子叮咬,好心从仓库拿了四盒蚊香的仓库协调员老赵成了“娄阿鼠”,还被公司解雇。不过,老赵最终在法庭上讨得了公道,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恢复老赵与上海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我拿蚊香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改善收货员工的工作环境,而且蚊香自始至终一直在公司,我根本没有藏匿,”老赵满腹委屈。
 
  “我是想为大家多做点事,当然行为有欠妥当,不应该擅自作主不请示领导,”老赵在法庭上解释道,“但我不可能去偷,我是老员工,当然知道仓库有探头,我拿蚊香的过程根本没有回避摄像头的监控。而且我知道情况后马上汇报,蚊香也是领导说先放着,然后领导7月12日问我要了,我也就上交了,谁知道两天后竟然工会通报解雇我!”而公司并不认可老赵的说法,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老赵就职公司多年,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写明员工盗窃将遭到解雇,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老赵称,公司的最新版《员工手册》从来没有发给他,也没有进行有关培训。
 
  法院认为,老赵未经许可拿取四盒蚊香,使蚊香脱离公司监管的行为确属违纪行为,但该行为尚不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员工手册》规定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现公司规定员工第一次过失即可开除,有悖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劳动者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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