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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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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杀导致房价贬值 房东告房客遗孀获赔2万元
作者:包璐影 文章来源:劳动报 更新时间:2007-4-10 10:09:38

  叶先生在租赁房内自杀去世14个月后,房东以房屋变成“凶宅”遭到贬值为由,将叶太太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长宁法院作出判决,叶太太被要求在5日内补偿房东2万元。

  2004年3月,关先生和叶先生夫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一套全装修房屋出租给叶先生夫妇。2005年9月,关先生发现叶先生夫妻的关系开始不和睦,时常在房屋内大声争吵,还发生因打闹而损毁房屋装修的现象。为此,关先生提出让他们对损坏的地方进行赔偿。未料,2005年11月4日,叶先生趁太太不在家时上吊自尽。事后,关先生找到叶太太,和她协商租住房屋的事宜。因为房屋成了“凶宅”,关先生遂提出让叶太太继续租住两年以淡化房屋内的“恐怖气氛”,或让她以市价买下房屋,或赔偿房屋贬值部分的差价。叶太太则一口回绝了关先生的所有提议。 

  2005年12月,关先生委托房产估价部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随后他以此为据状告叶太太,要求她赔偿房屋贬值的20万元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杀事件对房屋的物理形态未造成损坏,但按照传统观念和民间习俗,会给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一定时期内造成心理阴影,影响出租受益。法院最终根据公平原则,让叶太太适当地补偿房东关先生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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