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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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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写明身份 公司法人代表被判个人还款56万
作者:何勇 富心…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4-2 9:42:00

  上海某实业公司法人闵先生向张先生借款56.75万元,因到期未还款连同妻子一起被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该借款属于闵先生个人行为,闵先生夫妇应归还张先生所借款项,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闵先生与妻子拥有一家实业公司,夫妇俩均是股东,闵先生还是公司的法人代表。2004年6月21日,闵先生向朋友张先生借款56.75万元,并有署名借条,内容为:“①今收张某某支票二张13万+8.75万=217500元,②现金人民币35万元,共伍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陆月贰拾捌日左右归还”。该借款到期后,闵先生并未归还借款。张先生因多次催讨无着,便诉至法院,要求闵先生夫妇支付借款56.7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612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要求闵先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闵先生的借款行为。闵先生系上海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可以代表公司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也是自然人,其对外行为不一定是公司行为。而借条上既未写明借款用途,也未写明闵先生身份,闵先生作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应知道在借条上表述身份的重要性,作为债权人张先生,其完全有理由确信借款人的主体是闵先生本人。至于闵先生将该借款作何用途,并不能改变借款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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