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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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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航空套票后改期 法院判加价收费有理
作者:何勇 李鸿…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3-26 9:22:37

  我国公民向航空公司购买飞往国外航空套票,因故改签再成行,航空公司能否额外加价收费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市民张某夫妇状告上海冠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冠华公司),要求退回因改签择日出国,冠华公司另外加价收取的加价费3200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张某夫妇之诉不予支持。
 
  2006年9月13日,张某夫妇向冠华公司购买上海飞往澳大利亚布里斯班的航空套票两张。次日,冠华公司向张某夫妇发出于9月19日出行的电子客票预定行程单,该行程单的内容包含张某夫妇姓名、电脑定座编号、航空公司编号及该机起降时间等内容。
 
  9月19日,张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成行,只有一人独自准时登机,另行支付了500元费用。9月21日,张某根据冠华公司的要求,再支付了机票差价2700元后,于9月23日飞往澳大利亚。
 
  2006年12月27日,张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冠华公司退回所收取的加价机票费用3200元,他们在诉称中陈述,当时因急于要成行,则按冠华公司要求另行支付了3200元,但在购买机票时冠华公司承诺“购票人(原告)如日程变化无条件有权延迟”。那么,另外收费就违反了先前承诺。
 
  法庭上,冠华公司辩称,张某夫妇购买的是9月19日上海飞往布里斯班套票,属两人同去同回特价票。登机当日,张某护照出问题导致无法成行。按航空公司规定套票分拆应另加费用。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在张某本身,表示不认可张某的诉请。冠华公司还强调,张某在法庭上出具的承诺书落款日期9月13日,属张某事后添加的。承诺日应在9月19日,因为在9月13日当时,还不知道具体的航班日程。对该承诺书冠华公司认为,购票人如因日程变化无条件有权延迟,特定所指的是,在延迟问题上可以无条件。
 
  法院认为,从冠华公司发给张某夫妇电子客票来看,张某夫妇所购买的飞机票属于套票,同去同回是公众一般都能明白和知晓的常识,也是航空公司通行的做法。从冠华公司对张某作出的承诺而言,购票人如因日程变化对无条件有权延迟的理解,冠华公司的解释更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承诺书上的“购票人”是指双双两个人,若需延迟也应两人同时延迟,而不应该分拆在不同日期搭乘飞机。最终导致张某不能按原定期限成行,原因在张某自己,与冠华公司承诺免责条件不符,遂判决对张某夫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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