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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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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违约经营西藏特色旅游
作者:侯荣康 陈…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更新时间:2007-3-12 14:18:49

     曾经是独树一帜的西藏特色旅游,如今公司因为员工跳槽违约遭到了极大的难堪。近日,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女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代价是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雅吉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西藏特色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004年5月,刘女士受聘于这家旅行社担任销售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合同中都约定,公司在受聘者离职时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受聘者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性的业务,否则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05年7月,刘女士提出要离开雅吉公司,经再三挽留无果,双方就竞业限制事宜再次形成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刘女士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后离职而去。不久,刘女士即以多种形式在他处开展与西藏特色旅游有关的业务。
  雅吉公司多次提醒、劝阻,但刘女士依然我行我素。
  2006年7月,雅吉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赔付违约金30万元。雅吉公司还向法庭递交了有关的网页、报纸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刘女士却称,她离开雅吉公司后一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没有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关的工作,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期满后则不再受约束,何况当初合同签订时显失公平,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违约金约定过高,具体数额可酌情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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