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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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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10万成了月薪3000
作者:倪政韦 邵…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更新时间:2007-3-5 15:14:48

    合同中约定年薪10万元,但连续3年都只拿到3000元月薪。王崇(化名)与公司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支付3年的年薪余额总数19.2万元。日前,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支持王崇索讨2005年年薪余额的请求,对其索讨前两年年薪余额的请求,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无法支持。

    薪水缩水

    王崇于2003年1月进入浦东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对王的研究生学历、工作经历和工作设想都很满意,与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工资支付形式作了约定:王崇年薪总额10万元,公司每月支付王崇工资3000元,其余部分在每年年终一次性结清。

    可是2003年底,公司并未与王崇结清工资,2004年底同样如此。到了2005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王崇要求公司结清3年的年薪余额。公司却表示,实际上双方未履行年薪制,所以公司没有义务再支付其他的工资。

    各执一词

    在审理中,公司辩称:双方曾约定实行年薪制,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公司中所有的员工(主要是管理层)均未实行年薪制,所以与王崇约定的年薪制也未履行。但公司每月已支付给他实际劳动报酬,并未有欠薪情况存在,故不同意他的请求。

    王崇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年薪制,未执行此合同是公司的事,如要变更应该同员工商量,但公司并未这样做。

    支付余额

    仲裁委认为:合同中约定王崇的劳动报酬以年薪制的形式发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王崇的劳动报酬。公司因故改变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王崇工资余额,支付2005年年薪余额6.4万元。但是王崇要求支付2003年、2004年的年薪余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仲裁委难以支持。


    劳动仲裁委提醒

    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应及时进行维权。在本案中,根据《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王崇应该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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