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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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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再警惕境外货代
作者:中国外经…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5-11-5 23:30:19

致全国外贸货主、货代、无船承运人: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因境外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使货主货、款两空的案例屡见不鲜,近年来案例进一步增加。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和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纷纷在华设立了代表机构。尤其是自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出台以来,获得"无船承运人-NVOCC"经营资格许可证的中外企业已达1500多家,这为国外贸易商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80%以上。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NVOCC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NVOCC来国内进行骗货。
  《国际海运条例》及其细则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很松,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也没有必须从事过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要求,更重要的是没有责任保险的要求,只要求交80万元押金、提单报备就可以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对于境外的无船承运人,虽规定由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代办手续,但没有规定代办人要承担的责任。这对货主的利益来说是没有保证的。如果遇到存心不良的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80万元怎能抵得上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货值,因此,我国的货主、货代、NVOCC对此要格外小心。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建议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 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
二、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NVOCC。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NVOCC,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NVOCC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NVOCC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事,2000年12月5日原外经贸部曾发过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函运字第3040号),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外贸司子站国际货运代理栏目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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