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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郭敏辉律师,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专业英语八级,台湾喜马拉雅中流基金项目研究承担者;曾在国家大型企业及某跨国公司从事法务工作;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先后就职于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已处理上百起国内外诉讼案件并为十几家境内外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方向: 海事海商类案件(货损货差纠纷、无单放货纠纷、倒签提单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租约纠纷、船舶碰撞纠纷、强制令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际贸易纠纷;一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联系方式: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5楼。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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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及其若干问题初探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5-11-5 23:26:20

尽管现实中的问题如此尖锐,尽管不少承运人及其货方对无单放货中存在的风险有所顾忌,但由于有关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规定与实务中的矛盾不可调和地共存,有些问题还将长期地对业界形成困扰。近年来,又一种有别于传统上的"凭保函无单放货"、称之"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俗称"电放"(以下也称之为"电放")的交货方式频繁地在航运实务中,尤其是在近洋的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出现……最新统计: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无单放货类案件及涉案金额
年份 1999年 2000年 2001年(截至目前)
受理案件数量 25起 30起 46起
涉嫌被骗金额 2700万元人民币 4500万元人民币 不详

一、"电放"对承运人的风险
  在"电放"下,由于承运人已收回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或应托运人的要求并未签发正本提单,并如约交付货物,承运人已经履行了提单所规定的应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而,承运人也不会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然而,"电放"毕竟属于"异地交单放货",倘若承运人处理不慎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承运人办理"电放"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无论何种提单下的"电放"均应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交回全套正本提单,在确实无法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时,应结合货方的信誉决定接受何种形式的保函,在托运人拒绝出具保函的情况下,鉴于其风险很大,承运人应要求收货人出具由一流信誉的银行联署保函……

最新案例:
案号 (2000)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89号 案由 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原告 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OMPAGNIE MARITIME D’AFFRETEMENT)
审判长 郭彦滨 结案日期
2001-11-7
类型 一审海商诉讼案件判决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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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行业立法和市场开放
  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有些关键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有效的对策,比如境外货代的提单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外经贸部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货主企业非常希望尽快就这些问题给出明确的说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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