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发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服务收费的一倍: (一)对商品或者服务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或者雇佣他人作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七)其他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