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行业知名品牌“华联超市”遭遇“世纪华联”搭便车,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将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及其上海松江第一分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上海市一中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2004年12月,张某在华联超市杭州有限公司任职,次年6月1日辞职。4天后,张某以大股东的身份,与另一股东共同出资,在江苏省淮安市成立了金湖世纪华联。松江第一分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分别是该公司的直营店和加盟店。
2005年下半年起,华联超市股份公司发现在苏、浙两省及上海周边地区陆续出现了以“世纪华联”作为店招的连锁型超市,店招样式绝大多数采用了与华联超市相近的绿底黄字或者绿底白字,有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法院认为,华联超市对“华联”字号使用在先,且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金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华联”字号相近似的“世纪华联”企业字号,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华联超市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根据金湖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地域范围广、时间较长、后果严重等情节,以及“华联”字号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经济损失为40万元。松江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各赔偿5万元。□华联超市在消费者心目中有较高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