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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退房时间将可自行约定
    作者:罗燕倩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8-10-30 10:22:26

      昨日,早报记者从上海市旅游局法规处获悉,经专家多次商讨,现已对《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原先草案中“入住旅馆超过12时另行计费”的规定被剔除,改为由旅客与旅馆自行约定住宿时间结算办法。此外,对旅馆停车相关责任也有了新的规定。

      新办法望年内出台 

      这部《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已完成编制、立法听证等程序,目前正进入报批程序,也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而这也将是全国首部地方旅馆业的法规。

      据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朱建国昨日透露,《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吸纳了公开听证会时市民代表所提出的意见,虽然住宿时间的结算以“夜”为计算单位,超过12时另行计费是“国际惯例”,但并不符合中国公民的消费习惯,所以草案修改稿中目前规定,旅客与旅馆约定住宿时间结算办法的,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住宿时间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

      同时,草案修改稿中也提到,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公共区域公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住宿预订和登记入住时向旅客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鼓励延长退房时间

      “我们不会将旅馆单方面的习惯上升为法律,所以此次修改稿中不强行规定住宿结算时间,而是让双方互相约定。” 朱建国表示,《上海市旅馆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中还鼓励旅馆适当延后住宿时间结算点,并为退房后仍需要停留的旅客提供行李寄存等便利。

      而“旅馆停车相关责任”方面也有了新的规定,首先旅馆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而对于一些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则当按照本市有关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遵守相关的明码标价,安全保卫、秩序维护等服务规范。

      另外,一些饭店以广告、声明、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外许诺对旅客停放的机动车提供保管服务的,应当按照许诺履行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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