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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高管被限薪
作者:栾晓娜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6-11-14 9:25:34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6类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其中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与此同时,该办法还对出租车企业人员工资进行了限定。办法规定: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人员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的1.2倍。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据了解,目前上海部分效益较好且规模较大的出租车企业,其分公司经理年薪约在10万元以上,这一金额不包括车贴等福利。“该办法如果正式实施,本市出租企业管理层的高年薪可能会受到影响。”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不少大型出租车企业的分公司经理享受年薪制待遇,加上各类福利补贴,其净收入非常可观,“如果该办法能落实到位,长期来社会舆论和的哥反映的出租车企业管理层收入过高的情况应该会有显著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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