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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下月起试行交通新规
作者:李一能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更新时间:2006-10-26 8:42:16
10月25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召开新闻宣传通气会透露,从11月1日起,上海市试行《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届时,2000元以下的物损事故将无需报警,当事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有利于快速处理轻微事故,保证道路通畅。
根据《办法》规定,自试行起,事故双方的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过错造成的事故外,均视为双方共同过错,不分责任大小,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在取得报案号后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需值勤民警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对此有三个前提:车辆需第一时间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相关的车辆均是上海市投保机动车;没有3类违法行为,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未年检。
当事一方或双方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上、累计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其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后报警处理;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应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处报警等候处理。值勤民警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简易程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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